考虑到此次长和出售海外港口交易对中国市场竞争的影响,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据反垄断法第2条,以及第26条第2款,要求经营者申报,并对其展开调查:
一是国际航运市场的相关市场通常界定为国际航线,国际航线必然涉及起运港、目的港两端,两端中任何一端被收购均会影响整条航线中的船公司之间的竞争。
二是此次交易完成后,交易方有动机自主或迫于美国政府压力,对中国船公司进行加收费用甚或拒绝进港。实际上,此前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针对中国海事、物流、造船等领域宣布了一项拟议全面提案。据路透社报道,该项提案的内容之一即是对进入美国港口的中国制造船只单次最高收取150万美元的所谓“服务费”。在此次交易将海外港口出售给美国公司后,有关港口可能构成所谓“美国港口”,有关港口对中国船只增加费用很可能成为确定事件。另外,此次收购方为美国资本与某船公司之联合,理论上完全有可能对己方船公司进行特别优待。
三是此次交易完成后,交易方有能力对中国船公司实施差别待遇。此次交易涉及全球多个重要港口,船公司开展经营活动高度依赖港口提供服务,此次交易完成后,美国公司控制港口,完全有能力对中国船公司实施差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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